工商時報【記者彭禎伶/台北報導】

近期包括保險和銀行都有意重新發展連動債商品,投資人領了年終後也可能有投資相關商品需求,金管會提醒保戶,購買連動債投資型保單前,應注意國外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,及領取孳息或滿期收益時外幣計價的匯率風險;同時要求保險業必須依照相關規定揭露資訊,及行銷時加強解說。

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強調:「沒有說要降溫,但也不希望業者一下子衝太快。」

各壽險公司紛紛推出連動債搶占紅包商機,就傳出保險局有意對熱銷的連動債投資型保單開始降溫,保險局近日以新聞稿提醒保戶投資型保單風險,曾玉瓊強調,只是要提醒保戶相關的投資風險必須自負,以免日後發生爭議,並沒有要限制或管控之意。

曾玉瓊也強調,現階段並沒有打算檢討連動債保單的審查條件或標準,先前在雷曼兄弟事件中,保險業所以連動債保單都未出現客戶損失,除了要求100%保本的規定,即是要求國外發行機構必須是在台設據點者,未來若真有信用風險,求償才有依據。

保險局強調,投資型保單連結的標的包括共同基金、金融債券、公司債及連動債,其中連動債是國外發行機構所發行,且是以外幣計價,因此提醒消費者要注意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,也就是發行機構若倒閉,屆時債券滿期將無人給付。

另外就是領取連動債配息或滿期收益時,是以外幣計價,要換算回新台幣時可能產生匯率風險。

保險局要求保險公司必須依「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」等規定,在銷售文件及「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」上,揭露保單重要權利義務、保單及結構型商品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。

另外,保險局也提醒消費者,投資型保單仍是長期保險契約,投保前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,不要因為高報酬率誘惑而連結不適合的投資標的;若發現保單不符合需求,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,可向保險公司要求撤銷保險契約,保險公司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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